

□蒋璟璟
因虚开发票罪、职务侵占罪,江苏镇江女子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。但是,自立案至今,孙某4年3次怀孕生子,一直未被收监,有明显“以孕避刑”的嫌疑。孙某于2021年5月离婚,处于离异状态,却连续在即将收监时“卡点”怀孕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65条规定: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孕妇民信配资,因怀孕或哺乳婴儿可暂予监外执行,执行期间计入刑期。极个别罪犯试图滥用这一法律规定,以多次怀孕、卡点怀孕、婚外怀孕的方式逃避法律惩罚。(澎湃新闻)
“卡点”怀孕、连续怀孕,借怀孕、哺乳事由,来谋取监外执行待遇。诸如此类的操作,很自然给人以“以孕避刑”的观感。从媒体梳理的案例看,不少服刑人员,利用规则善意、故意逃避收监的算计,可谓昭然若揭。怀孕哺乳女罪犯“可以”监外执行,原本是服刑环节落实人道精神的制度性实践。可是,“以孕避刑”之类的现象,却制造了显著的不公,客观上冲击了司法的权威性,这不由得让我们去系统性重新审视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款和执行方式。
现实中民信配资,某些罪犯“以孕避刑”的企图,之所以能够得逞,主要就是得益于基层司法机构在执行层面,对怀孕哺乳女罪犯“暂予监外执行”的相对宽松。这种宽松,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。其一,是把法律上就此类情形所表述的“可以监外执行”,泛化为“肯定监外执行”,这相当于人为拓宽了“后门”;其二,则是对于怀孕、哺乳等情形,只做机械的事实判断,而对于其动机、后果等一概不论——界定标准的一刀切、工作方法的简单化,极大助长了投机。
镇江女子孙某案中,每一次怀孕都申请获批监外执行,几个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”若是孤立来看,都是合理合法的,可若是将之作为一个连续性、整体性事件看待,就会发现其中“问题”很大。这其实也牵出了基层执行环节的一个棘手难题,那就是:相较于收监服刑的,监外执行的女罪犯的下一次受孕,是无法预见、无法预防的。而一旦其再次怀孕,就要批准其继续监外执行,这俨然构成了一个无解的循环。几年的刑期,在几个怀孕、哺乳周期内,也许就耗掉了。
对判刑人员,法律并未剥夺情感生活和生育哺乳的权利,这是某些人“连续怀孕、卡点怀孕来逃避收监”得以发生的大前提。可即便如此,也并不意味着就没办法堵住“以孕避刑”的漏洞。一方面,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女罪犯,检察机关、社区矫正机构,有必要强化针对性走访和监督,以确认其是否真正在尽哺乳、育儿的责任。针对没有实际抚养行为的罪犯,要及时收监。另一方面,“监外执行折抵刑期”的条款,也不妨进一步细化总天数、总比例上限,从而抑制投机。
必须重申的是,监禁刑执行情况,事关公平正义、事关法律信仰民信配资,绝不可任由善意被滥用、绝不可纵容刑罚被掏空。收紧规则、细化落实,治理“以孕避刑”,不应该是一件难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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